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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月30日 星期二

好怪的護照有效期限規定

剛聽到妹妹講那個護照有效期限的問題,
覺得很怪,
那當初給有效期限少一點不就好了,
幹嘛定那種奇怪的規定?

出去回來的行程也還在有效期限內,
那有效期限不就是笑話?
而且假如有跳機意圖,
再辦一張還是會跳阿,

這種規定只會讓人聯想到想賺錢. =.=

無聊去查了一下真的有這條:
http://www.boca.gov.tw/lp.asp?CtNode=130&CtUnit=95&BaseDSD=7&mp=1

出國前務必查明所持護照是否有6個月以上效期,如效期不足,請於出發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花蓮,台中,高雄各辦事處申換新照,以免延誤申請簽證及出國行程,甚至於抵達目的地機場後被原機遣返。

ps.
我不知道此舉用意何在,
因為假如護照還有兩個月可以用,
但是我只是要出去7天,
7天後可能我要過5年才會出國,
那我去辦護照不是多花錢而已?
我質疑的是這有效期限等於虛設,
或是另外一個賺錢的管道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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